各教学院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发展类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3年6月2日
青岛理工大学发展类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发展类项目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和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财务治理的意见》(鲁教财字[2021]1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本科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本科高校分类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青岛理工大学项目评审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类项目库,是对项目的入库储备、评审论证、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项目集合,是学校编制年度预算、申报各级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旨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优化资金资源配置结构,引领和支撑学校内涵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发展类项目库按项目性质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包括教学实验类、科研平台类、学科建设类、信息化建设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等专项。
第四条发展类项目库由学校统一规划、管理,重点解决制约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五条发展类项目库管理遵循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发展类项目库建设必须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全盘考虑,根据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集中财力支持关系学校发展大局的项目。
(二)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入库项目既要符合学校现有条件基础,又要具有前瞻性,需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评审,可行性论证充分,必要性阐述清晰,绩效目标明确,支出预算科学合理。
(三)加强建设、保证质量。实行规范的项目编报流程,做到执行一批,储备一批。强化过程监管,实行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
(四)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前置条件,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发展类项目库的项目及时入库,定期清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发展类项目库建设入库标准
(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入库单个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 万元(含),其中,申报人文社科方向的科研平台类和学科建设类单个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含)。
(二)申报教学实验类、科研平台类、学科建设类项目一般须依托一个主要的专业或学科,资产配置计划中至少应有一个核心设备,确保购置仪器设备的共享面和受益面。
(三)申报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要遵循集约化、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协同应用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学校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资源进行规划设计。
(四)申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应致力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升。
(五)符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 发展类项目库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展类项目库管理采取学校统筹规划、部门分工负责、校院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建立学校、专项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含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四级管理责任体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或系部(学科专业、实验室、科室)主要负责人。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应当合理合规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成立发展类项目库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附件1),由校长任主任,项目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专家教授,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法律事务室、教学院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发展类项目库建设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主要负责发展类项目库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做好项目的研究谋划、建设指引、评审论证、排序入库、过程监管和项目验收等,对项目执行计划、资金预算和建设成效等进行审议,切实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审核、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一)教学实验类专项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主要包含本科教学实验室、中心、基地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多媒体、网络教学基本条件建设等项目。
(二)科研平台类专项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归口管理,主要包含政府主管部门批建、学校自建等各类实验室、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学科建设类专项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归口管理,主要包含支撑学校重点学科方向发展、各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建设等项目。
(四)信息化建设类专项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专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包含实验室公共安全条件改善、房屋建筑物与基础设备设施修缮改造及更新、绿化及校园环境改造工程、安保消防设备改造、学生公寓家具及设备条件改善、教学公用家具条件改善等项目。
第十条财务处根据资金状况,与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共同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建议,经学校研究后纳入预算,负责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
第十一条各教学院(部)、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是项目的申请和执行主体,负责项目入库的申请,以及出库纳入预算后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及要求
第十二条入库项目按业务归口逐级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二级单位提报项目申请。各教学院部、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发展重点、突出学科专业特色,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资产配置表》(附件2-4)。
教学院(部)、职能部门计划购买单台(套)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设备(软件)须填写《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5),提报查重评议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提报的设备(软件)进行查重评议,通过查重评议的,列入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含软件)配置计划清单,方可进行各专项的申报。
申请项目必须组织论证并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超过400万元(含)的项目,必须按照山东省财政厅要求做事前绩效评估,同时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教学院(部)、职能部门应立足人才培养,分级分层进行项目规划,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的建设方向,明确面向服务的专业、学科或适用的课程,广泛调研、精准预算、充分论证,确保拟购置资产设备具备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拓展性,避免重复购置,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经党政联席会或部门处务会研究后提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论证。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归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按项目轻重缓急提出优先次序建议。
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分管校领导组织召集相关专家、教授,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应为5人及以上奇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论证,确定可纳入发展类项目库的项目和项目的排序建议。
形式审查主要评估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与程序,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绩效目标和合理的预算计划、资料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
评审论证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功能定位是否准确,是否可进行资源整合,实施内容是否可行且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紧密等进行论证,确保建设项目重点突出,特色鲜明。
(三)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综合论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对可纳入发展类项目库的项目基本信息、绩效目标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召集相关专家、教授,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结合归口管理部门的排序建议,对各类专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项目实施的重要性进行综合排序。
(四)管理委员会进行项目审议。管理委员会对拟纳入发展类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查评议。
(五)学校研究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的项目纳入发展类项目库管理,并作为年度预算及其他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发展类项目库按两年规划进行编制、择优排序,年度预算执行后,补充一个规划年度,及时调整,形成新一轮发展类项目库规划。特殊紧急的项目可随时申报,经学校研究后纳入发展类项目库管理。已纳入发展类项目库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可进行微调。对执行进度较慢、未能如期完成绩效目标的建设项目,将调减项目资金;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单台(套)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按要求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共享共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筹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督查项目执行进度,跟踪项目的实施过程。
财务处动态监测资金使用情况,掌握预算资金执行进度。
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督查,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提报绩效监控报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6),重点关注绩效目标完成进展,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项目开展自评,完成《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7-8)。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财务处,按照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较大偏差或资金效益发挥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项目资金,具体按照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青岛理工大学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办法》(青理工发规〔2014〕1号)同时废止。